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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9-01 14:51:0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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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宁政规发〔2020〕2号)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列入改革事项,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为落实改革要求,2020年以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出台了管理办法、审批流程、监管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下放了管理权限,创新性开展了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发布162个职业(工种)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实现审批、监管规则的显化、量化、规范化。为推动改革往深里走、往实里走,起草印发《通知》,全面推动告知、承诺、审批、监管全流程办理标准化。

二、起草过程

经深入研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告知承诺制”改革精神和工作实际,分析进一步简化材料的可行性,全面梳理设立、变更等10个审批子项,形成初稿,并对照法律法规反复推敲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局和培训机构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合法性审查,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一次性告知”标准化内容和告知方式。公开发布4个制式告知文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流程一次性告知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流程一次性告知书》《失信责任告知书》《应知应会办学法规政策告知书》,使办学流程、责任及相关政策一目了然。

(二)明确了市场主体“一次性承诺”标准化文书样板。申请设立材料由法定7项(申办报告、举办者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资产情况、捐赠校产证明文件、章程、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者证明文件)精简为只提交《承诺书》。其他变更事项申请材料也从2-4项简化为《承诺书》。将原法定提交材料融合到承诺内容中。提供了设立、变更等10个子项目《承诺书》范本。

(三)明确了“一站式审批”执行标准和规范。将办结时间精确到40分钟内完成单个工种或事项的形式审查,申请2个以上工种的,按每个工种不超过30分钟计算办结时限。同时,明确审批部门对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进行形式审查,不得增加实地审查环节或拖延办结时限。

(四)明确了审管联动“一体化运行”标准化对接。一是明确审批结果即时流转,流转方式为信息系统流转和电话通知,理顺审批监管部门业务衔接。二是限定监管时限为取得办学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针对监管结果为限期整改、撤销的情况,提供两种制式范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关于建议撤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或职业(工种)培训资质)的函》。四是明确不实承诺情况下,撤销许可证由审批部门负责,信用归集由人社部门负责。

四、主要特点

一是申请材料精简到最少。只收一个件的同时,保证法定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力争做到全国机制最优。

二是审批时间精准到分钟,力争做到审批速度最快。

三是提供告知、承诺、审批、监管全流程文书范本,力争做到全程阳光、服务最优。

四是明确对处于失信惩戒状态的举办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存在涉及意识形态领域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抄袭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非关键要素缺失或场地布局不合理的提出一次性容错整改机制,力争做到管理科学、宽严相济。


   相关文件: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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