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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6-09 12:03:03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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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3〕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77号),实现了调剂金模式下的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安排,为最大化提升全区失业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增进失业保险制度统一性和公平性,我区出台《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将以失业保险基金储备(调剂)金制度为基础的统筹模式,完善为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的统筹模式,实现以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自治区级统筹,推动失业保险更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1.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全区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费率、缴费基数、计发比例、待遇项目。

2.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

3.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编制赤字预算。

4.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基金财务管理全流程线上办理、失业保险网上办事和各类数据实时查询。

5.统一经办服务管理。通过统一信息系统开展业务经办服务项目,实现业务规程、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统一规范。

6.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运行监控考核机制,完善监控指标体系。

7.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失业保险运行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三)责任分担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失业保险工作承担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属地责任。

2.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统筹做好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三、实施日期

《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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