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3﹞34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经会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结合实际,我厅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4号)第三项“培训项目”中“(三)创业(网络创业培训)”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2023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附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
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3﹞14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3﹞1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着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现就做好2023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
2023年全区计划开展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5万人(含高技能人才培养6000人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800人以上)。其中:职业技能培训4.3万人(企业职工2.4万人,就业重点群体1.9万人,含帮扶家庭劳动力0.4万人、乡村建设工匠500人);创业(网络创业)培训0.7万人。各市具体任务详见附件1。
二、培训对象
职业技能培训面向有劳动能力和培训就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是:企业职工(在岗或转岗职工、新吸纳职工)和帮扶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以下简称“就业重点群体人员”)。
三、培训项目
(一)企业职工培训。坚持产业导向,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实施“技能宁夏行动”,技能强企计划,重点开展中级工以上职业(工种)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有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培训。
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作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重点,对已在岗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因生产需要调整岗位的开展转岗转业培训。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
2.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等方式,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主,保障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接受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
3.高技能人才培训。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技能人才载体等,实施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鼓励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开放式培训高技能人才,要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和企业竞争力,原则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占年度培训计划比例川区市县按1/3把握,山区市县按1/4把握。各地要摸清具备晋升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底数,发挥好各职业(技工)院校、人才载体在技能人才培养中重要作用,人才载体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和任务分配,主动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对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属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或开展高技能人才工作不力的单位,自治区将视情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摘牌。
(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坚持就业导向,面向有劳动能力,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重点群体,开展高级工及以下职业(工种)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训,支持就业重点群体人员自主或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当地企业、园区、特色产业,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直补个人”等方式开展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企业等用人单位需求量大、专业比较集中、就业方向比较明确的,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对培训工种单一、培训技术要求高、培训人员较少且分散、不宜集中组织或难以集中组织培训的,可采取“直补个人”方式培训。
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对帮扶家庭劳动力和农村家庭劳动力中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接受新技能、新知识能力较差的劳动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3.“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培训。对“两后生”(15-22周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工种)分类,依托技工院校开展为期一个学期(4个月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
4.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中能组织不同工种的工匠承揽农村建房等小型工程项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开展“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具体培训要求另行发文)。
(三)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坚持创新导向,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者,针对不同创业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和网络创业的培训课程,提升创业创新能力。
为了避免重复培训、突出专业培训能力、提高培训的有效性,涉及种植、养殖类等工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只组织技能等级评价。
四、技能评价
(一)取证要求。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暂未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须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两后生”培训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技能人才培训须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创业培训须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二)职业贯通。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努力培养更多复合型高技能人才(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五、补贴标准及经费保障
(一)培训补贴标准。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原则。
1.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3000元补贴;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补贴。
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按附件2标准给予补贴。
3.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补贴。
4.“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培训。按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补贴。
5.新型学徒制培训。按《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72号)规定执行。
6.直补个人培训。我区户籍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自选机构并垫付培训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
7.创业(网络创业)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模块分别给予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600元培训补贴。
(二)技能评价补贴标准。技能评价仅对就业重点群体人员给予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现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给予鉴定补贴,详见《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210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每人200元给予补贴。
(三)经费保障。从2023年开始,培训、评价补贴所需资金,市县(区)通过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市县结余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途径予以保障。自治区根据当年培训任务数量和就业资金总体安排情况,通过就业补助资金适当给予补助。各市、县(区)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六、补贴流程
职业培训和技能评价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资金申请与使用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18〕20号)规定执行,但国家或自治区已明确要求优化申办程序和精简证明材料的内容不得再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培训、评价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社保卡等银行账户;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和财政、乡村振兴、住建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效实施。各市、县(区)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高技能人才占比情况将列入自治区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自筹资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将在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中酌情加分。
(二)优化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不受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限制,均可根据其劳动能力和意愿选择相关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原则上各职业工种培训每班不得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40个学时(特殊职业工种可根据专业培训需求确定培训时间),其中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不少于总学时的2/3,每人每年享受政府补贴性培训不超过1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优先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培训。鼓励劳动者自主参加培训提升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提高培训实效。2023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从“扩规模”向“提层次”转变。就业重点群体培训要以就业为导向,围绕掌握就业技能、提升技能水平、提高就业能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要以产业为导向,围绕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当地特色重点产业,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开展针对性培训,注重对商贸流通、家政服务、社区养老等领域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要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鼓励开展新职业工种、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要不断提高稳岗率,就业重点群体培训要不断提高就业率,创业培训要不断提高创业率。
(四)规范培训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机构办学行为和师资队伍建设,健全“互联网 职业技能培训”等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制度。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制定符合要求的培训教学规范,明确培训大纲、授课教师资质、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和实训设备、培训时长,指导培训机构规范开展培训。要紧跟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培训教材、教辅材料等更新进度,优先选用国家职业培训规划教材。对参训人员较少的职业(工种)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遴选自治区内的优质培训机构统筹组织培训。
(五)强化资金监管。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实培训资金管理责任。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即将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全部录入到“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中,确保培训工作全程留痕。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紧盯培训补贴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对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职业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城市低保和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协查,不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力争做到能办即办,对一时办不了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兑付一次培训补贴资金。
附件:1.2023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目标任务表
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目录培训补贴表
3.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