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23〕34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管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情形;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办学;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情况;办学许可核准事项变更及执行情况;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备案及执行情况;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员实习实训;是否存在违规发证情况;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确定、公示及执行情况;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组建情况;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情况;党建工作写入学校章程情况;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及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包括各职业(工种)教师队伍人数、学历、技能等级结构是否能够保障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任课教师上岗资格情况;教职工待遇保障情况;教师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情况;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规定学时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教学大纲制定及执行情况;内部教学质量评估和改进情况;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情况。
(五)学员管理情况。学员入学协议签订、缴费记录和收费专账管理情况;学员从入学到考核结束,全流程培训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规。
(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实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资产财务情况。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举办者履行出资义务情况;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及清查情况;办学结余使用或分配情况。
(八)安全工作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设情况;师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设施建设配备情况;安全检查及安全生产情况;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防范和治理情况。
(九)社会信誉、诚信办学和培训对象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年培训规模;学员和同行投诉及处理情况;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表扬情况。
二、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对照年检内容,逐项自查,形成年检自查报告,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报送以下附表:
1.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
2.2023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2);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3)。
(二)检查验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汇总培训学校提交年检材料基础上,结合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达标评估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可会同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应急、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年检工作组,采取现场勘察、审核教学、听说课、查看资料和召开审评会等形式,对9项年检内容逐项进行评估。
(三)年检意见。针对具体年检情况分类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需整改或注销4种意见。对基本合格的,应告知差距和整改要求;对不合格但主动要求整改的学校,应下达整改通知,明确具体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期内不得发布招生广告或开展培训;对不合格且不愿整改和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学校,按要求注销办学许可。存在擅自办学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等违法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年检通报。年检结束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所管辖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同级教育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开展非人社部门许可业务的,要在年检通报中明确责任,抄送相关部门或联合相关部门发文。
(五)年检登记。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于2024年4月30日前,依据年检通报到属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年检登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如实将年检结果填写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年度检查情况表内,登记结束后返还培训学校。
三、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2023年12月4日—2024年4月20日。
(一)自查阶段时间:2023年12月4日—2024年1月10日;
(二)提交材料时间:2024年1月11日—2月1日;
(三)检查验收时间:2024年2月2日—3月31日;
(四)年检通报时间:2024年4月1日—4月20日。
在各市、县(区)检查验收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进行抽查或组织各市县区互观互检。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级审批管理的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年检,及时通报年检结果。对不合格需整改的学校,整改期限截止后应及时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逾期超60个工作日的,应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凡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各学校提交的年检材料,应录入档案。
(二)明确责任。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9项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差距或问题的应在自查阶段主动整改或申请注销办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需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24年6月30日。终止办学的,应在年检通报发布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及时报送材料。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在年检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年度自查报告。包括9项年检内容对照检查情况、年度培训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打算;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3.场地使用权限证明;
4.教师等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教材、教案、结业证书;
6.2023年度培训档案。
请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各地年检工作报告(含附件1、附件2)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联系人:张艳丽 卢鹏举
电 话:0951-5099012
邮 箱:nxrstzynljsc@163.com
附件: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
2.2023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培训情况统计表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信息采集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