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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1〕18号) 意见征集结果
发表时间:2021-12-20 10:21:29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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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118号)

意见征集结果

序号

反馈意见

单位

反馈内容

是否采纳意见

未采纳原因

1

市、县(区)

小微企业概念内涵大,是否需要保留科技型小企业条款

科技型小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2

市、县(区)

文件依据中是否增加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3

市、县(区)

增加:宁夏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由当地人社部门担保机构或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入妇联确定经办金融机构是



4

市、县(区)

增加: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5

妇联

增加: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担保、审批、发放办理程序


6

市、县(区)

人社、妇联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地点


7

市、县(区)

当借款人身份转变后处理方式


8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贷款利率的建议

不符合国家脱贫不脱政策的精神,没有采纳。

9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反担保条件的建议取消(一)机关事业单位1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二)收入稳定的企业1名在职员工担保。

没有采纳。因多年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和收入稳定的企业人员属于自愿担保,并且统计报表反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还款率达99%以上,风险较低。

10

财政厅

取消第二条“……及时对担保基金进行补充,……”修改为“……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第十条原文表述。


11

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四条建议明确担保函的责任

已经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沟通,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财政要求:“担保机构应当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该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责任非常清楚,不需要再加说明。

12

司法厅

《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九条第一项内容与财政部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将《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九条第一项中“无不良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的内容删除。


13

司法厅

建议删除《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条第二项中“不承担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14

财政厅

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c2019]9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两个引用文件。理由: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变化较快,目前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利率水平、金额大小、财政贴息等规定均出自上述两个文件,因此,建办法中予以引用。


15

财政厅

建议将第十四条中“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规定,属于中央财政支持的贷款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70:21:9比例计算贴息资金,属于我区财政支持的贷款按照自治区、市县70:30比例计算贴息资金。“修改为“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规定,属于中央财政支持的贷款,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70:21:9比例计算贷款贴息资金;对发放额度超过2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属于我区财政支持的贷款,按照自治区、市县70:30比例计算贷款贴息资金”。理由:此处对于哪些贷款属于中央财政支持的贷款,哪些贷款属于我区财政支持的贷款表述不清楚,建议明确。


16

财政厅

管理办法中增加风险补偿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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