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0〕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完成好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全区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一)对2020年已经享受上年度稳岗返还50%失业保险费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将返还标准提高至100%。各市、县(区)自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高部分依据之前审核发放企业名单直接返还企业。
(二)从2020年1月1日起,凡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分别执行以下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照申请前连续12个月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
2.中小微企业,包括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按照申请前连续12个月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100%执行。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执行。
企业裁员率=(返还申请前第12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返还申请前1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返还申请前第12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三)享受50%稳岗返还和已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一次。
(四)各市、县(区)从社保信息库中筛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情况,对裁员率低于5.5%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审核并返还,无需企业申请申报。
(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大力实施以工代训
(一)实施范围。支持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稳岗位、保生活。
1.扩岗位、扩就业。支持各类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
2.稳岗位、保生活。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二)补贴标准。
1.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2018年7月1日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较为困难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上述行业企业的认定由人社部门会同工信、统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进行。
(三)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四)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或失业保险金交纳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材料由企业承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①企业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②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③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其他电子支付凭证;④企业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2.受理。属地人社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将数据信息与社保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实。
3.兑付。凡材料齐全完整的,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兑付补贴。
4.归档。人社部门将以工代训人员数、支持企业数和资金支出数等信息实施情况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月对账统计范围,同时将提供材料存档备查。
(五)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和职工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依据各市县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可统筹调剂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快“我的宁夏”政务app稳岗返还申领进度,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不得另行设置申领条件,做到企业随报随审,网上线下全时办理。
(二)对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
(三)各地要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将以工代训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确保完成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中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政策不变。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补贴的经营主体不再享受此政策。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